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

**与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金龙工业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再2号**与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陆贾工资15613元,为陆贾补缴(单位应缴部分)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意见: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全额为**交纳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6377.76元,扣除**个人应缴纳保险费2319.47元后,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再履行**工资和执行费13437.53元(含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34元),**不再要求补缴医疗、生育保险。

本院认为,(2020)甘102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镇原县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