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2097号
原告: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工业园区A19-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830846911。
法定代表人:余江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雪,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990504XK。
法定代表人:阳昌良,执行懂事。
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6912110684。
法定代表人:张严英,主任。
原告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8月4日,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了《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价格为3800元/吨,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支付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处置危险废弃物共计1096.464吨,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共计4166563.20元。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系被告的监督协调部门,参与并了解本案事实,原告与被告的价款结算单由第三人保管并作为第三人代被告付款的依据。第三人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1月26日、2022年1月29日分三次共计代被告支付了2480314.15元。现被告尚欠原告1686249.05元危险废物处置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1686249.05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的住所地均为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重庆市永川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朝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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