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3民初1534号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四层4009-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通济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之。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