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2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通济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关于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1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145.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1145.00元,未执行标的51145.00元。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应当认定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建强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