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2民初2165号
申请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6705128020210000261)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3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185元,由申请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拥军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