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4执454号
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与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31685.90元(本金30775.00元,案件受理费285.00元,执行费362.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63.9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敬昌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孙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