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2执19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通济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265174452T。
法定代表人:马成之,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北苏社区北营业房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ENC7L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申报令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当前财产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房地产及保险产品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常用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零星存款,无必要而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本院依照债权执行程序对次债务人淄博旺州置业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已冻结的***名下保险产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此未处置;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未处置;对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山东省荣成市,需要进一步核实租赁与居住情况,暂未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通过手机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2069元,经本院采取扣划次债务人银行存款(网络存款)执行措施,已经执行完毕23247.08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执行标的为108821.92元。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应当认定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