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596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通济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冯成之,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玉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596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通济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冯成之,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