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民终2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昺姝,山东正大至诚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通济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之,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庄祥彬,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庄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鲁03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
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从未说过“我给你写55000五年内还清”这句话,也未明示要偿还被上诉人55000元,双方未达成还款的合意,一审对于事实的认定与通话录音严重不符。首先,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0年7月23日通话录音的后六分
钟中,被上诉人先作出让上诉人写个55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此为要约,上诉人对此并未同意,而是提出写个五万的欠条,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也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此时被上诉人原来的要约失效。若被上诉人认可变更后的金额,视为承诺,则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同意上诉人提出的金额,未作出承诺,则合同未成立。在双方对于书写欠条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又开始协商期限,上诉人提出“我给你写这个五万,这钱,条,我说五年之内还清你行不”,被上诉人不同意,而是提出两年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之规定,双方同样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最终的合意。退一步讲,即使双方仅对于履行期限未协商一致,但也已经对于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同样不能视为达成一致的合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为“上诉人认可偿还55000元,只是双方对具体的还款时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系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二、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微信转账均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其微信转账行为具有长期性,且均是小额转账,其中更是包含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在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出具相应债权凭证的情况下怎么能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进而成立借贷呢?被上诉人的微信转账行为实际上是其在恋爱期间表达感情的情谊行为,以及对于上诉人的经济援助,双方自始至终就不存在借款的合意。若连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以及特殊含义的转账在分手后也要偿还,也有违风俗习惯。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辩称,1.一审中,上诉人对录音证据具体内容没有异议;2.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款确实有很多小额转款,但每笔小额转款前,上诉人都是以借款记小本子上,到时候一块给你,这是明显的借款,不能因为数额小,定义为赠与;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572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171.39元(截止至2021年1月31日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经交纳的财产保全费1020元、保单费500元、律师费79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原系恋爱关系,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共计72122.84元。2019年9月8日,原告用捷信贷款的方式借款7000元汇入第三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的账户,第三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该款后,因原告**未购买电器,遂将该7000元钱转给了被告**。2019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个人银行账号向第三人庄祥彬转账22762元,第三人庄祥彬收到该款后,给**的父亲张廷永出具了收据一份,并在收款事由上注明是“代收三证费用”,房号是6号楼3-1901。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729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该借款共分为三部分,其中微信转账54530元,捷信贷款购买海汇电器7000元,替被告父亲交纳房屋办证费用22762元,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主张。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主张收到原告的款项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或者情谊行为,双方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通话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明确表示“我会把你花在我身上的钱给你”,“你整理一下我见面时给你打个欠条”,在后来双方的通话记录中双方也对偿还的数额、偿还的期限以及欠条如何书写多次进行协商,被告陈述“我给你写55000五年内还清”,对还款期限原告不同意,原告提出“两年之内”,双方因还款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原、被告在谈恋爱期间,被告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到原告款项以及收到海汇退还的7000元以及办证费用22762元无异议,双方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被告对要偿还原告款项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后对于偿还数额55000元也作出了明示,原告对于该数额也予以认可,只是双方对具体的还款时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还款利息3171.39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应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1日起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交纳的财产保全费1020元、财产保全保单费500元、律师费79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费是为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应交纳的必要的诉讼费用,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情决定由谁承担。原告已交纳的财产保全保单费500元、律师费7900元是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双方并未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偿还**借款55000元;(二)**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负担423元,**负担58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负担450元,**负担57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与**2020年7月23日通话录音中,**:“你给我写欠条写上五万五。”**:“你说怎么写我就怎么写。”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认定的欠款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够证明,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借款,并承诺予以归还的事实,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涉案借款虽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期间,可能会存在部分表达感情的赠与行为,但仅影响欠款数额的认定,不能以此推定全为赠与,亦明显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内容不符。对于上诉人关于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涉案通话录音,被上诉人坚持让上诉人出具55000元的欠条,上诉人商量为5万元,被上诉人没有同意,坚决要求出具55000元欠条。**最后“你说怎么写我就怎么写”的表态,系对出具55000元欠条的认可,之后双方转而协商付款期限。考虑到本案欠款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存在部分赠与,一审判决没有按照被上诉人的转款记录认定欠款数额,而是依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认定实际欠款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双方未对欠款数额达成一致,与通话录音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侯 康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