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大连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9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51号4**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大连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08月03日作出[2021]大仲字第818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80260.28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以1280260.28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768156元及案件受理费38089元人民币。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含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351699.93元,其中23265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余款1328434.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8××**),但未实际扣押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扣划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边 楚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