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大***嘉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东泥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51号4**9层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嘉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辽0212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10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