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民初25号
原告:***,男,1981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辽宁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莹,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辽宁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 卫
人民陪审员  惠炳华
人民陪审员  林春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殷鹏达
书 记 员  刘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