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116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海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六合军达康门诊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海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军达康门诊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116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