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6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海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第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山城区**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中段。
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新海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海尚公司)因与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060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海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新海尚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办事处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酌定**办事处支付第三阶段设计费37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9月12日新海尚公司给**办事处提供双人间门洞及砌墙详图,2020年11月18日新海尚公司给**办事处提供了屋顶保温防水施工图,2021年1月25日,新海尚公司给**办事处提供了电气施工图。一审法院没有确认新海尚公司已经提交的施工图是否超过了该阶段工作量的一半,也没有明确说明酌定的参考因素,就酌定**办事处仅需支付一半的设计费错误。根据新海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新海尚公司已经提供了超过一半的设计图纸,根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办事处应当支付该阶段全部的设计费75000元。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而不支持新海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持续沟通并修改设计方案、效果图”的前提下,仍认定:“上诉人客观上存在延迟交付了效果图,原、被告均有违约行为,故原、被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以及造成违约的具体原因而认定就双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均不予以支持,属于没有查清事实、错误认定双方责任大小。
**办事处辩称,首先,涉案工程是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版)的配套养老设施。本案的合同是一个建设施工设计合同,该合同是一个完整的具有设计图纸会审、施工指导及竣工验收的完整合同,由于新海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有效的平面设计方案、效果图及施工图,被**办事处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原因是新海尚公司违约。因此其无权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内容要求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其次,本案中**办事处不存在违约,新海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完整的设计资料,截止本案诉讼,新海尚公司也未能提交消防图和供暖图,本案新海尚公司存在违约,其要求**街办事处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
**办事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新海尚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新海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通过一审庭审调查查明,新海尚公司向**办事处交付的是效果图的草图和施工图的草图,并没有向**办事处移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过设计工程师签字、设计院**的效果图、施工图的总图和分部分项的施工图。且新海尚公司提交的施工图也没经过住建部门审图,是否可以使用是待定的,一审判决**办事处支付设计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
新海尚公司辩称,1.**办事处陈述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图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办事处应当明确合法有效图纸的法律规范以及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后果,不能直接依据图纸不规范就视为没有提供图纸而拒绝付款。并且新海尚公司提供的图纸形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办事处也没有对形式提出过异议,一审证据显示也已经按照新海尚公司的图纸进行了施工。2.新海尚公司提供的电子图纸是**办事处现场提出的要求,**办事处没有提出过对图纸进行审图的问题,只要求尽快提供图纸给施工方进行施工。如果后续需要审图,新海尚公司可以提供**签字的图纸,新海尚公司是有资质的公司。但是**办事处没有提出要求就解除合同,并且从解除合同直到起诉之前都没有说图纸形式的问题。3.根据合同第四条施工进度计划表、第五条设计费用支付进度可以看出新海尚公司只是提供图纸,**办事处说的指导施工只是附随义务。合同约定内容页是不包括消防的,只是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附带将消防设计一下,**办事处再委托其他公司审核**,算是合同外新海尚公司答应帮忙设计。
新海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办事处向新海尚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0元;2.依法判令**办事处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145200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其中75000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利率,自2020年12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另外的75000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利率,自2022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合计295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办事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8日新海尚公司(乙方)和**办事处(甲方)签订装饰设计合同,该合同工程名称为:鹤壁市**街道孝之源***养中心装修改造设计,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合同第五条约定:5.1、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设计费暂定为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最终设计费以该项目工程建设投入金额的5%结算设计费用。5.2条约定的设计费用支付进度为:乙方提供设计平面方案时甲方支付首付款75000元,乙方提供效果图时甲方第二次付款75000元,乙方提供施工图时甲方第三次付款75000元,设计尾款25000元则按项目整体投资额调整结算。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如设计工作在设计的某一个阶段不足一半工作量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除外。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20年9月11日新海尚公司给**办事处提供了平面设计方案和效果图,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新海尚公司与**办事处持续沟通并修改设计方案、效果图;2020年9月12日新海尚公司给**办事处提供双人间门洞及砌墙详图,2020年11月18日新海尚公司给**办事处提供了屋顶保温防水施工图,2021年1月25日,新海尚公司给**办事处提供了电气施工图。**办事处于2020年11月13日支付了新海尚公司第一阶段的设计费75000元。2021年3月27日**办事处通知新海尚公司:“因设计滞后,已严重影响我方施工进度,现决定终止与贵公司的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装饰设计合同,新海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全面提交符合约定的装饰设计图纸,**办事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设计费。新海尚公司已向**办事处交付了第二阶段的全部效果图,**办事处应按约定支付其设计费75000元,一审法院对新海尚公司要求**办事处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办事处提出的施工图不完整的意见,新海尚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新海尚公司未全面提交第三阶段完整且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新海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图已全部按要求交付给**办事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酌定**办事处支付新海尚公司第三阶段设计费37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新海尚公司要求**办事处承担违约责任,及**办事处要求减免设计费的问题,在2021年3月26日的微信记录(**与***)中,新海尚公司向**办事处提出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新海尚公司会提供全面施工图。**办事处于2021年3月27日通知新海尚公司:“因设计滞后,已严重影响我方施工进度,现决定终止与贵公司的合同。”新海尚公司、**办事处的装饰设计合同于2021年3月27日解除。庭审中,新海尚公司提交了多个工作微信沟通记录,沟通记录中可看出,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新海尚公司与**办事处持续沟通并修改设计方案、效果图,新海尚公司客观上延迟交付了效果图,但从沟通的过程来看系新海尚公司、**办事处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项目造成。**办事处亦未按约定进度支付设计费用,新海尚公司、**办事处均有违约行为,故新海尚公司、**办事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办事处应给付新海尚公司设计费共计112500元(第二阶段设计费75000元+第三阶段设计费37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海尚公司设计费112500元;二、驳回新海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计2864元,由**办事处负担1091元,新海尚公司负担1773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新海尚公司所提出的根据提交的图纸以及合同第七条约定,**办事处应当支付第三阶段全部的设计费75000元以及上诉人**办事处所提出的新海尚公司未提交有效图纸,不应支付设计费的上诉理由。本案中,**办事处作为委托方,新海尚公司为设计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分为三阶段,依次需要新海尚公司提交平面方案、效果图、施工图,每阶段图纸提交后,**办事处即应支付75000元。双方对第一阶段的进度及已付款数额无异议。关于第二阶段的效果图,新海尚公司已将效果图提交至**办事处,**街办事处在接收相关图纸后,应当依约支付该阶段的合同价款75000元。关于第三阶段的施工图,一审法院认定新海尚公司已提交双人间门洞及砌墙详图、屋顶保温防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双方对此均无争议,但因合同中对于施工图纸的具体工作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新海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第三阶段全部或一半以上的工作量,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办事处就第三阶段新海尚公司完成的工作量支付37500元并无不当。**办事处主张上述图纸未经专业人员签字**,不能作为有效图纸使用,但合同中对此并无明确要求,且**办事处作为委托方,应当承担审图义务,其在接收图纸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图纸是否被最终采用,不构成付款的前提条件,**办事处以没有实际使用新海尚公司所设计的图纸而拒绝支付费用,缺乏合同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办事处应当支付新海尚公司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设计费用共计1125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新海尚公司与上诉人**办事处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新海尚公司所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以及造成违约的具体原因而认定**办事处不承担违约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装修设计合同为连续性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本案装修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第四条载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新海尚公司应当提交平面方案,第五条载明新海尚公司提供设计平面方案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办事处应当支付首付款。但经审查,新海尚公司首次提交平面方案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即新海尚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情形。2020年9月17日新海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年11月13日**办事处向新海尚公司支付首付款,亦存在迟延支付情形。并且,自2020年9月11日起,双方持续对设计图纸进行沟通协商,后续产生的定稿迟延或者支付迟延,均不能认定成是某一方违约所产生的后果。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最终出现争议而致合同解除与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切实执行有关,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后果或者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新海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海尚公司、上诉人**办事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6元,由南京新海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8元,鹤壁市山城区**街街道办事处负担5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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