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4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庆丰东路昌建新世界B栋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P5GB6U。
法定代表人:范亚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
2021年3月9日,本院收到洛阳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豫0324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8×××63;81×××14)、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尹路支行(账号:89×××81;89×××07)中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对其保全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8×××63;81×××14)、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尹路支行(账号:89×××81;89×××07)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保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冰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