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4财保8号
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庆丰东路昌建新世界B栋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P5GB6U。
法定代表人:范亚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建营,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
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尹路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9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3月9日,洛阳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洛阳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8×××63;81×××14)、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尹路支行(账号:89×××81;89×××07)中的银行存款19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恒嘉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保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冰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