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宏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404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抚新区文曲街51号四方台小区101101B。
被执行人:辽宁宏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574284591J,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辽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宏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辽宁宏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宏冠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0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