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县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1292号
申请人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历山路向西100米路北美景嘉园1-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N77M3G。
法定代表人:杨春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精神病医院,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国庆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347X7。
负责人:冯子奇,该院支部书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县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928民初82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濮阳县精神病医院欠原告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9,070.07元,自愿定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自愿定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1,069,070.0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濮阳县精神病医院欠申请人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21年10月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8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增
审判员 :刘振魁
审判员 : 王 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