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梁庄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4796号
原告: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历山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美景嘉园1-5-7。
法定代表人:杨春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县梁庄乡人民政府。
原告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梁庄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