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37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历山路向西100米路北美景嘉园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N77M3G。法定代表人:杨春茁。
被执行人:濮阳县精神病医院,地址:濮阳县城关镇国庆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347X7。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东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县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8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8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   艳   丽
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王国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