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371号
原告:河南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户部寨乡李道期村村西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FLCQ34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南乐县,联系
被告:河南鹏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卫河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46D622。
法定代表人:曹**强。
被告:曹**强,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原告河南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与被告河南鹏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