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7813号
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水路与省道101交叉口向北1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71276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濮阳县,该公司法务,联系。
被告:河南鹏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卫河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46D622。
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鹏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