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1570号
原告:李自力,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鹏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人民路与卫河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46D622
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李自力与被告**、河南鹏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自力于2022年4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自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