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民初72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市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571676。
法定代理人:袁衍发。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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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舒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记员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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