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61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对原告重庆市渝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渝0236执61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渝0236执618号执行裁定书中“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补正为“合同纠纷一案”。
二、(2021)渝0236执618号执行裁定书中“二0二一年三月二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 判 长 程政清
审 判 员 姚鸿雁
审 判 员 费明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若弱
书 记 员 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