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81民初8418号
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被告: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为44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