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刑初字第106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申请执行人赃款1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6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