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昌盛物流吊装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902民初9668号
原告濮阳市昌盛物流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物流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佳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怀刚,被告广富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韩庆文,被告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共同签订的事故证明,可以证明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作为JB0690号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停运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未提交投保单,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所以,被告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辩称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贬值损失、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 1、车辆损失15220元。根据河南靖帮保险事故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维修发票予以确认; 2、停运损失10000元。原告车辆系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维修期间必然产生停运损失,就维修期限,原告仅提供了一份维修结算单,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足以认定原告实际维修的期限,根据原告车辆损毁的实际程度,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酌定维修停运天数为10天,参照河南靖帮保险事故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停运鉴定意见书中每日停运损失为1000元的标准计算10天; 3、评估费2800元。评估费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原告上述损失共计2802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单书朋系豫J×××**号重型栏板货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2020年7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驾驶被告广富佳公司所有的豫J×××**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桃里春风工地院内作业时,吊绳断裂,将其正在卸运的房子砸落到豫J×××**号重型栏板货车的车辆上,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事故证明,内容:2020年7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因***()吊车(豫J×××**)在操作过程中卸运房子的时候发生绳子断裂,把单书朋(410901198210182016)的16T随车吊砸坏,经协商,***()负全部责任。事发现场:桃里春风工地院内,事故证明人:陈西帅、李振伟,***、单书朋在该事故证明上签字。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河南靖帮保险事故鉴定有限公司对豫J×××**号车的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进行评估,河南靖帮保险事故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豫J×××**号车的车辆损失为15220元,停运损失为1500元/天×20天(实际营运)÷30天(每月天数)×17(停运天数)=17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800元。原告维修花费维修费、工时费及吊装费共计1522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另查明,豫J×××**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他人财产损失2000元。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濮阳市昌盛物流吊装有限公司损失28020元。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昌盛物流吊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濮阳市昌盛物流吊装有限公司负担34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洁
书记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