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7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玮
审判员钱跟东
审判员向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