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3986号
原告: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653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417000514755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楼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6968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190元,本院减半收取4595元,由原告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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