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519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1475540E,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同路**。
法定代表人:范捷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2852760L,,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路玲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保全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皖170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保全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228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