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2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1475540E,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同路**。
法定代表人:范捷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2852760L,,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路玲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7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