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北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捷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
法定代表人:鲍信,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72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歇业已久,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723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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