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湘3101执保116号
申请人:吉首市星月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乾州东区乾城大道与溶江锰业支路交汇处7号201。
经营者:***,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华塘居委会岳麓大道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首市星月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吉首市星月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7104.9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财产。申请人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1746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湘3101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作如下查封冻结: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0212账户107104.94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行银行账户22537.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2)湘3101执保116号保全事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