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安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行初150号
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心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伟,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欧阳荣,局长。
出庭负责人喻桂林,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熔,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解芳云,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经文,吉安县政府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吉安县司法局干部。
第三人江西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其投诉的部门不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投诉的部门不正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安
人民陪审员  陈有连
人民陪审员  江三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