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甘露寺社区常德大道1919号。
法定代表人:黄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老正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清偿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01846.46元、诉讼费17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4346.4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643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显示,被执行人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2434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部分102434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菲
书记员吴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