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9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村河畔东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图,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甘露寺社区常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男,该公司监事。
原审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之三115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焦玉川。
上诉人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盛世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点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饰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铭盛世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徐淑图,被上诉人创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盛世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创点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创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进货、物流配送等作了明确约定,所有合同条款清晰无二意,可作常理解释,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是错误的。涉案合同第12-4、12-6条已确认对合同条款作了详尽了解和协商。创点公司支付预存货款定金26.8万元及品牌服务费1.5万元,可获赠8万元装饰材料及其他支持奖励补贴18.1万元。该预存货款定金及其他奖励补贴由铭盛世家公司根据创点公司二次进货金额进行折算后抵扣,按照8折计算支付货款,并以等值货物返还,直至预存货款定金及其他奖励补贴抵扣完为止。即创点公司每次进货只需支付货款的80%,剩余20%货款从预存货款定金中抵扣,直至合同材料定金及其他支持奖励金额返还抵扣完为止。而并非按创点公司及一审法院的理解,预存货款定金26.8万元,即可马上获得26.8万元产品。该预存货款定金是双方合作代理销售的前提条件,按一审判决逻辑,创点公司支付26.8万元预存货款定金,铭盛世家公司除按代理价向创点公司发26.8万元材料另外还赠送8万元材料,铭盛世家公司与创点公司之间不可能达到平等正常的市场交易,于情于理根本不符。(二)一审判决认定铭盛世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提供产品构成违约事实认定错误,铭盛世家公司不构成违约,真正的违约方是创点公司。一审判决认定铭盛世家公司拒不发货,导致创点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是错误的。创点公司下单后至今未向铭盛世家公司支付货款,铭盛世家公司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没有发货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已查明铭盛世家公司已向创点公司发了79988.81元的装饰材料。根据合同6-1的约定,创点公司向铭盛世家公司下单定货,铭盛世家公司在确认创点公司货款到账后再排期生产发货。预存货款定金是创点公司成为代理商的保证金,不能直接作为货款使用,只能在日后的进货中,按比例抵扣返还。铭盛世家公司要求创点公司支付货款完全符合双方约定。事实上,合同无法履行的真正原因在于创点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只要创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必然会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第9-2条约定,合同履行期届满,甲乙双方均不再续约,铭盛世家公司收取创点公司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但是一审判决并没有全面审查本案违约事实,也没有任何铭盛世家公司违约的依据,直接推断铭盛世家公司违约并向铭盛世家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完全是不当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改判。
创点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书为格式合同是正确的。查其合同只在几处留空填写乙方单位、姓名、金额、时间、营销范围、优惠方式等,从而忽悠客户忽略其他条款、引诱客户上当被骗,有黄**军、李妙辉及创点公司与欧饰皇公司合同为证,四份合同一个模版。(二)铭盛世家公司严重失信违约。1.铭盛世家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仅发送给78000元装修展厅材料,以后要货均告知先付80%货款再发货,至2019年4月份后就很难联系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等,再于2019年6月份经营场所就换成了广州合适家公司,铭盛世家公司携款潜伏,不知去向。2.据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所提供的档案材料显示,该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提供虚假经营场所、违规操作等行为,已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处罚。(三)铭盛世家公司欺骗行径如下。1.新亚公司、欧饰皇公司、铭盛世家公司、合适家公司其实都是一伙河南人注册开办,他们轮番欺诈客户,利用同一场所交替实施。先是新亚公司,其次欧饰皇公司、铭盛世家公司,然后合适家公司,从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相继潜逃,既无注册品牌,又无生产基地、产品,更无会计年报及财务年审报告,系货真价实的四无公司,以代理品牌预收定金形式哄骗客户。2.铭盛世家公司的不端行为给创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门店装修后一直无法经营,空置两年,损失了工人工资、往返旅费、资金占用费等。3.铭盛世家公司恶意哄抬物价,同期同类产品市场零售价不足铭盛世家公司出厂价的60%,其他同类产品不足铭盛世家公司的40%。(四)一审判决认定创点公司支付283000元,铭盛世家公司已供材料78000元,故在283000元中扣减78000元,是错误的。因为78000元材料是已给付的15000元样品间装饰费用。1.创点公司要求铭盛世家公司退还的268000元是创点公司预交的货款,铭盛世家公司未供货必须全额退回。2.由于铭盛世家公司严重失信违约,致使合同未履行,按20%的赔偿是最低额度,即53600元。3.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12月18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估算30个月,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估算为48240元。4.铭盛世家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660元。综上所述,铭盛世家公司应给付创点公司372500元,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创点公司权利。
欧饰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创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铭盛世家公司、欧饰皇公司共同偿还预付定金268000元;2.铭盛世家公司、欧饰皇公司共同支付定金利息268000元,(利息以26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铭盛世家公司、欧饰皇公司承担违约金按合同法规定的20%即53600元;4.铭盛世家公司、欧饰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铭盛世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创点公司返还预存货款定金203011.19元;二、铭盛世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创点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三、驳回创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创点公司负担248元,由铭盛世家公司负担2412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创点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21)粤0114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2.《欧饰皇产品销售合同》;3.铭盛世家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4.招募合伙人的传单,上述证据拟证明铭盛世家公司等欺骗其他人的事实。经质证,铭盛世家公司意见如下: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铭盛世家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在多起涉及铭盛世家公司的案件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书与本案合同书的样式和内容基本一致,该合同均是铭盛世家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事先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故应认定为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中有关用预存货款定金按一定比例分批抵扣后续货款的约定,与订货定金的通常理解及一般商业交易习惯不符,铭盛世家公司未能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一审判决按照通常理解,认定创点公司支付的预存货款可直接用于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现因涉案合同期满终止,且无证据显示铭盛世家公司为创点公司提供了品牌服务,故在扣除铭盛世家公司已交付货物的货款79988.81元后,对于剩余预存货款定金及品牌服务费共计203011.19元,铭盛世家公司应予以返还。由于本案纠纷是因双方对订货定金抵扣方式约定不明引起的,双方对此均负有一定责任,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酌定铭盛世家公司支付40000元违约金,理据不足。但创点公司已在一审中要求铭盛世家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未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创点公司未举证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且违约金可涵盖其利息损失。二审中,创点公司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以佐证其他损失,故在认定创点公司的损失时,应以利息损失为限。该损失可以203011.19元为基数,从本案合同届满次日即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因创点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总额40000元未提起上诉,故上述利息损失应以40000元为限。
综上所述,铭盛世家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3011.19元为基数,从本案合同期届满次日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超过40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诉人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上诉人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455元,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4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祥瑞
何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