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313号
原告: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墙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君(特别授权),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11栋19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主庄西路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汤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省建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鲁永洪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