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289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墙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渝0231执保268号执行裁定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2736000********)上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2736000********)上的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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