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财保66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01845。 法定代表人:墙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渝0231执保268号执行裁定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2736********)上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012736********)上的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