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格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博格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巩电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博格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巩电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759号
原告河南博格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杨金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巩电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邵二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格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巩电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博格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博格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