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鑫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省众鑫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7民初77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河南省众鑫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庄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众鑫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