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天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20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阳光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鑫,男,该公司基建科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天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既已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但未予释明是否申请工程价款鉴定即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照兵
审 判 员 杨红艳
审 判 员 董菁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莉
书 记 员 陈锦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