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4766号
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检测大楼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50号兴阳小区2号楼1109室。
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检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275元退还**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姜晓涛
审 判 员  李金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铭浩
书 记 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