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初653号
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检测大楼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苏通广场7-212室。
法定代表人:崔峰。
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顾 华
审 判 员 姜安安
审 判 员 王立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晨蕾
书 记 员 袁境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