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2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检测大楼**楼101。
法定代表人:万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7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