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成聪,公司员工。
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5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泰禾集团2019年度项目工程材料抽检服务战略协议》中约定了产生争议后可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XXXX,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