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3172号
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检测大楼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34层3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女,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汪 为
书 记 员 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