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超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润超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立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超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晶桥镇笪村(龙吟湾)。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开来,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立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晶桥镇邰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超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立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117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南京立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所欠工程款本息1025152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南京润超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立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两上海人***和冯林龙来本区租用晶桥镇邰村土地从事农业开发企业,但因自身资金不足在组建过程中即欠下大量工程款及土地租赁款涉诉而未能正常经营,公司及两股东名下目前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股东列入失信或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南京润超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立案表、民事判决书、查询查控材料、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案件实际状况。本案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7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润超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卞卫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