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5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杭宁,公司财务经理。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勘察公司)与南京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南京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1351.82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0792元,减半收取5396元,由原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被告南京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96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瀚海房产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测绘勘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截止2018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瀚海房产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瀚海房产公司在南京市辖区内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瀚海房产公司在南京市辖区内有三车辆,车牌号为*******、*******、*******,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除,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方委托代理人释明,其表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部门控制,且被执行人控制的多家公司目前已经停业,故表示不用上门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黄健
审判员彭鸣勋
审判员陆真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校
书记员高杨